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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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玲,廖小双,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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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1民初64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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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18 |
2 |
张光蓉,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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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1民初64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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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4 |
3 |
李杰、王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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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申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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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7 |
4 |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新、刘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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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03执618号之三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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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7 |
5 |
朱军、王巧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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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终125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刘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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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2 |
6 |
吴尚霖、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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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民终154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尚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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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21 |
7 |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某、四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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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02执保16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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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30 |
8 |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倩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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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1民初189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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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9 |
9 |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厚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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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1民初18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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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9 |
10 |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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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521民初18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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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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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峰、袁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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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民初22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旭峰 袁章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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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峰、袁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1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7293.4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违约金为2368.32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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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2 |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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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民初22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成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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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7857,6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15日,己产生违约金3056,62元1、2项共计10914.25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15时0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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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3 |
(2018)川1502民初4090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宁、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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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40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岳宁 蒋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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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4090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岳宁、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2月起至2017年9月期间应交的物业服务费9875.24元及违约金1975元,共计11850.24元;2.案件受理费217元,由被告岳宁、蒋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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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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