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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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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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2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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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13 |
2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菲霓克斯(海南省)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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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42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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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30 |
3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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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执1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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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07 |
4 |
珠海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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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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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20 |
5 |
珠海市恒大海泉湾置业有限公司与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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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民终158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恒大海泉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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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04 |
6 |
佛冈县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伟玲、陈小华、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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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21民初2278号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佛冈县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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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2-09 |
7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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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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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6 |
8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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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605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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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22 |
9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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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60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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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2-22 |
10 |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薛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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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25民初4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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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7-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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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0202民初14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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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7-11-3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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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7-11 |
3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大羽 被告-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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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G66 | 2016-09-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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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民初4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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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4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菲霓克斯(海南省)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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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425号菲霓克斯(海南省)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93TT19):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菲霓克斯(海南省)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42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芬玉、黄广秀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贾世成电话:7265411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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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2 |
(2018)粤0404民初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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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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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375号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40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人民币142,000元;二、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4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5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人民币79,460元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2元,由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22元,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梁芳瑜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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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3 |
(2018)粤0404民初8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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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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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840号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宝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总价112万元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总价28万元;2、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064000元和安装款28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合计共1428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水金、杨世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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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4 |
(2018)粤0404民初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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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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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375号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洋电梯(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丽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14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946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梁芳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红、人民陪审员杨世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5月28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梁芳瑜、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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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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