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市监处〔2019〕290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宁波夫裕电气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标明“”注册商标的拉线字轮1只和线体上标明“”注册商标规格18AWG×1.6m的电源插头线1根;三、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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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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