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永斌、陈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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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恢11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永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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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5 |
| 2 |
东莞市聚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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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44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聚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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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0-13 |
| 3 |
朱浩宏、陈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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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执协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朱浩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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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12-13 |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李胜意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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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138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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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9-06-03 |
| 5 |
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蔡玉笑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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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139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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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9-06-03 |
| 6 |
李胜意、邓丽君、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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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140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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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9-06-03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光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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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13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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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9-05-27 |
| 8 |
李胜意、邓丽君、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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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1137-1140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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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7-11 | 2019-05-27 |
| 9 |
广东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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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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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5-10-13 | 2018-07-12 |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昊言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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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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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5-10-13 | 2017-08-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粤1972执5113、511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润强).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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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51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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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511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润强).doc更新时间:2016-09-13已浏览:251文章来源:原创陈润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永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伟成,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贵华,陈鸿钧,陈东波,陈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7500000元、利息715927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加保全费82946元和执行费92142元,合计2483436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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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
| 2 |
(2016)粤1972执511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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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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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11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6-08-26已浏览:240文章来源:原创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东坡、万伟成、陈秋波、东莞市乔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延光食品有限公司、陈伟波、东莞市持志食品有限公司、陈鸿钧、东莞市兴谦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光、东莞市莲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乔裕集团有限公司、陈贵华、陈润强、戴庆俦、东莞市泰铵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永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7500000元、利息71592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82946元和执行费92142元,合计2483436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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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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