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黄国永与南宁市车圣汽车维修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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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8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黄国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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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07 |
| 2 |
黄国永与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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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国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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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07 |
| 3 |
邓红锦、邓红秀、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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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恢150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光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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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4-01 |
| 4 |
谢光照与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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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8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光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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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6-11-16 |
| 5 |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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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8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光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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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6-10-26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桂0105执恢5号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 2 | (2016)桂0105执808号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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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49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邓红秀 被告- 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邓红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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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邓红秀与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邓红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邓红秀不具有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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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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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49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邓红秀 被告- 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邓红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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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刊登在《新浪网》的(2020)桂0105民初2497号原告邓红秀与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邓红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应诉公告有误,应将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界满的2020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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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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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2497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邓红秀 被告- 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邓红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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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邓红秀诉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邓红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2497号,提出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邓红秀不具有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2、氢气依法判令被告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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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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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8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黄国永 当事人- 南宁市车圣汽车维修部 被告- 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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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国永诉南宁市车圣汽车维修部及第三人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389号。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桂ACF429,现价值约为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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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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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9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国永 被告- 南宁市远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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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国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390号。提出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代租委托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5800元(按市场最低价100元/天计算,从2015年4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余下计算至被告返还车辆给原告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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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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