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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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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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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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伟文、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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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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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扶连军、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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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扶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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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雁飞、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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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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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何富宁、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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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何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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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何冬青、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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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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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闫宗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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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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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罗杰、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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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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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从周、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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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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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伟文、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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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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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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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63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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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63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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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6399号沈凯友、周杰:原告陆书林与被告沈凯友、周杰、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639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4日09时30分在平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黄杏电话:0755-8969149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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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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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展潮 当事人-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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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展潮诉被告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谢展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2011212022-02-2217:47:17:399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谢展潮与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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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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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展潮 当事人-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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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 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展潮诉被告一广州中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中能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三国瑞新能源汽车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48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谢展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830053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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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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