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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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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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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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11 |
2 |
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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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终52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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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4-23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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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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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5-30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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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字第8号之���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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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09-29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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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字第8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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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06-22 |
6 |
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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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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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9-05-21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黄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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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2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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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7-09-24 | 2019-04-19 |
8 |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高咏煜、汪光薪、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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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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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19 |
9 |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黄昱、黄梅、邹薇、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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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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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19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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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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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5-27 | 2017-1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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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民终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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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1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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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26执131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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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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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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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判决如下: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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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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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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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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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436号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5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期公开市场拆借利率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林铺法庭(五华区协创路王家桥派出所旁)二楼第四法庭(2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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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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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5287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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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52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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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5287号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鹏呈冶炼厂、汪光薪、高咏煜、盖衷露、黄昱、邹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及你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八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5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融资本金1662073.88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7.054%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第二项,即:“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626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汪光薪、高咏煜、盖衷露、黄昱、邹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审被告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汪光薪、高咏煜、盖衷露、黄昱、邹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对上诉人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640元,由原审被告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汪光薪、高咏煜、盖衷露、黄昱、邹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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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4 |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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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 当事人- 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 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高咏煜 盖衷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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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09号昆明益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利铸贸易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汪光薪、黄昱、邹薇: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诉你们及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高咏煜、盖衷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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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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