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浔卫公罚告[2020]41号 |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公罚[2020]41号;2.案件名称:湖州南浔来住酒店(投资人:叶万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南浔来住酒店(投资人:叶万林);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4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该酒店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程度,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8.立案日期:2020年9月3日9.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9月21日。10.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1.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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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 2 | 浔卫公罚[2018]04号 | 区卫计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公罚[2018]04号;案件名称:湖州南浔超远商务宾馆违反健康证明管理案;被处罚人名称:湖州南浔超远商务宾馆;主要违法事实: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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