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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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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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280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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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2 |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肖铁鹰、孟严丽、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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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426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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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3 |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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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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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1 |
4 |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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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5785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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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5 |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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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39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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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06 |
6 |
东莞市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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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89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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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31 |
7 |
东莞市恩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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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恩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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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3-22 |
8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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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05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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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5 | 2021-07-27 |
9 |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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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4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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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24 |
10 |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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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822民初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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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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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1822民初1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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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30 |
2 | (2020)沪0117民初47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肖铁鹰 郭炎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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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9-30 |
3 | (2020)皖1822民初1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肖铁鹰 孟严丽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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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04 | 2020-08-25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肖铁鹰 郭炎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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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05 | 2020-07-05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肖铁鹰 孟严丽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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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27 | 2020-05-14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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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G27 | 2020-05-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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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05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2 | (2021)皖1822执23号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3 | (2021)皖1822执22号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4 | (2021)沪0117执14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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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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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9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孟严丽 孟能 肖铁鹰 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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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91号之一孟严丽、孟能、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湖南惠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4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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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2 |
(2021)粤0606民初17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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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鸣 被告- 肖铁鹰 孟严丽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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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吴鸣与被告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铁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鸣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2800元(原告吴鸣已预交),由被告肖铁鹰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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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1)粤03执30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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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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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059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星扬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第25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0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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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1)粤03执2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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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7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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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711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孟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107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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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5 |
(2020)粤0304民初59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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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85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宇辰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孟严丽 吴昱凯 肖铁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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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9854号之二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宇辰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吴昱凯、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宇辰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9854号民事裁定及(2020)粤0304执保9522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吴昱凯、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宇辰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27760.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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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6 |
(2021)粤0606民初17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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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鸣 被告- 孟严丽 肖铁鹰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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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鸣诉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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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7 |
(2021)粤0307执9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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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9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华文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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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940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华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21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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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8 |
(2020)粤0113民初14147号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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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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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147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414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538164832021-03-0418:46:29:719(2020)粤0113民初14147号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上诉,科技,判决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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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9 |
(2021)粤0307执5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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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5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俊红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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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508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俊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219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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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10 |
(2021)粤0307执7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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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凤鲜 被告-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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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720号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凤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220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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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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