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地税稽罚〔2017〕14号 | 市地税局 |
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经我局于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2月1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检查年度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 2014年,你单位承建的祥生御江湾小区工程项目全部已完工且已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工程总造价523377300.00元。该工程项目截止2014年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523377300.0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467546.00元。你单位截止2014年度合计已自行申报该工程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389697479.00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793949.58元;另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该工程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80319481.93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06389.64元。至此,你单位少确认该工程项目所得税应税收入53360339.07元,少申报缴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206.7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罚款计金额533603.39元。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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