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柯桥新

    绍兴柯桥新燕语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玉兰花园17幢103-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市监案字〔2020〕788号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未标识生产者等信息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及第三十五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于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下进行散装食品销售,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未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对其销售的燕条标称为洞燕、原始燕盏、干挑燕盏,使消费者误以为产品质量更好,该描述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销售的燕窝为普通商品,经研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625元(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0-11-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