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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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湖南江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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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执1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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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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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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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3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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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1-20 |
3 |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湖南江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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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民初20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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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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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湖南江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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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2执保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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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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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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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2307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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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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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佛山市德富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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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4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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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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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祥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小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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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845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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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21 | 2019-05-27 |
8 |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东莞市祥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小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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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59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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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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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祥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小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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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保424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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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5 | 2019-05-27 |
10 |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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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保7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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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0-28 | 2019-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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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197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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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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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强:上诉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1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吉安市兴聘运输有限公司与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三份《危险货物车辆责任经营合同》(分别对应车牌号为赣D91987、赣D9N318、赣D8S376的车辆)及其相应的《危险货物车辆责任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三、吉安市兴聘运输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返还购车款203800元、信誉押金和牌证押金50000元、代付费40000元;四、驳回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8元,保全费4278元,由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768元,由吉安市兴聘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8元,由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379元,由吉安市兴聘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37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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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2 |
(2020)粤03民终2197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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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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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强:上诉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于2020年11月26日10时40分到第三十七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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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3 |
(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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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 刘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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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刘力强: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判决书及上诉状。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返还信誉押金、牌证押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58元,保全费4278元,共计15536元,由原告负担14494.43元,由兴聘公司负担104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珠海长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判令被告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退还购车款203800元,退还代收代付费6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432000元,共计695800元;3、维持(2019)粤0305民初205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4被告吉安市兴骋运输有限公司、刘力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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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4 |
(2018)粤0306执67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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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6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科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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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6721号深圳市华科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96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6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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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5 |
(2016)粤1972执771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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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7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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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7719号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0500元、利息454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元和执行费128元,合计15288.8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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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6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3号公告判决(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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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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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3号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货款105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利息(1.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2.以4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均按照月利率2%计至2015年10月13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14元,由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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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
7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1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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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 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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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7-1号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长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英菲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原告提交了送货单、2014年9月对账单、采购订单、2014年11月对账单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货款10500元及利息20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燕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艳琴、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13:30,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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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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