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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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4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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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4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维玮 被告- 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李晓辉 周超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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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玮与被告李晓辉、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维玮损失74283.25元。二、驳回原告王维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原告王维玮负担633元,由被告李晓辉负担559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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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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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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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4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维玮 被告- 李晓辉 周超华 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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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477号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玮诉李晓辉、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8390.8元;2、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妙芳、周凤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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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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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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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3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维玮 被告- 李晓辉 周超华 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东阳横店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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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369号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玮与被告李晓辉、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东阳横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8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王维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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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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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3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维玮 被告- 李晓辉 周超华 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东阳横店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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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8369号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玮诉李晓辉、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东阳横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6390.8元;2、判令被告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优先赔付;2、四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红灯、麻月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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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晓辉、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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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97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维纬 被告- 李晓辉 周超华 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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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972号李晓辉、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维纬诉被告李晓辉(公民身份号码:222404****02020471)、周超华、北京璀璨霸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833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0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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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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