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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林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波北仑横河路22号5幢516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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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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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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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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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泛太机电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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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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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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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9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王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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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906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支付利息332666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琴、季志毅对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季志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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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8
    2

    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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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9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王琴 季志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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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3民初906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锦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王琴、被告季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32666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1067666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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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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