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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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19〕112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文号:杭江卫公罚〔2019〕1126号第1页,共2页被处罚人:杭州市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宾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2QN6B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7、889、891号(新州大厦)第1层102-110室及112室、第3层、第19层至第25层负责人:黄炳才,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5********0057,联系电话:13806526471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7、889、891号的杭州市新州房屋开发公司宾馆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待用的茶杯、毛巾、被套进行采样后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8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201900319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416房毛巾细菌总数8.0*102CFU/25cm2,该样品细菌总数不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2019年8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公共用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1、公共用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报告等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过程中1、公共用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9〕11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第2页,共2页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限你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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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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