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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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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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民申34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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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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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坤龙与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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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17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苏坤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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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7 |
3 |
张伟涛与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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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8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伟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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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1-11 |
4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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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1072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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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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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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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216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上诉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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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6-11 |
6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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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172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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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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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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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2240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起诉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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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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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瑞琦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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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辖终1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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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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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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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07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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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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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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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18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凯睿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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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3-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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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6执465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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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6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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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6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卫 龚小婵 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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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632号刘卫、龚小婵、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刘卫、龚小婵、丰镇市东南利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8)粤03执恢5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632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632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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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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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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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丽云 蔡红军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闫莉 朱晓红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付幸朝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张龙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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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原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原定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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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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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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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付幸朝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龙 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 霍佳美 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蔡红军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丽云 闫莉 朱晓红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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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011号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及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第一笔信托贷款本金15亿元以及第二笔信托贷款本金10亿元,合计25亿元;二、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5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844,250,000.00元;自2017年8月3日截至2020年11月6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10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对应的信托贷款利息546,333,333.33元,合计1,390,583,333.33元;自2020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照本金25亿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4.75%计收罚息;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三、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本金而产生的罚息,截至2020年11月6日罚息185,384,375.00元(以合同约定还本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四、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因逾期偿还利息而生复利,截至2020年11月6日复利344,712,299.48元(以合同约定结息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24.7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五、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亿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以上一到五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4,920,680,007.81元,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4。六、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七、被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八、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明细见原告提供证据25;九、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37,124,529股股票价值771,818,958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原告对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15.07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原告对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原告对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原告对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六、原告对李丽云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七、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八、原告对蔡红军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九、原告对张龙持有的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原告对霍佳美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一、原告对闫莉持有的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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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4 |
(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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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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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潘欣: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95万、逾期利息及利息暂计1671178.28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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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5 |
(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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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潘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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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1423号潘欣: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95万、逾期利息及利息暂计1671178.28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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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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