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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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彭忠钢模租赁站陈得兵重庆豪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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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豪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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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彭忠钢模租赁站、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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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渝中区彭忠钢模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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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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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6民初26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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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2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渝中区彭忠钢模租赁站 被告- 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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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6民初2631号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渝中区彭忠钢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钢管扣件上托租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8536.5元及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188536.5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钢管7505米、扣件4049套。若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6元/米、扣件6元/个、扣件螺栓0.5元/个赔偿原告;4、判令被告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8元/套/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占用费,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钢管、扣件归还完毕为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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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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