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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49-1-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2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11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沈建华与沈建华与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执异2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沈建华
    沈建华
    苏桂华
    曹鸿志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2

    沈建华与沈建华与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执异2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沈建华
    沈建华
    苏桂华
    曹鸿志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3

    沈建华与沈建华与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执异2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沈建华
    沈建华
    苏桂华
    曹鸿志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4

    沈建华与沈建华与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执异2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沈建华
    沈建华
    苏桂华
    曹鸿志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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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4
    5

    沈建华、苏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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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异1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沈建华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2-27
    6

    沈建华、苏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执异1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沈建华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2-27
    7

    沈建华、苏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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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异1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沈建华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2-27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赫翼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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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3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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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19-12-10
    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赫翼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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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10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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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19-12-10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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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22执恢329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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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2-1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云民终9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李林群 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冯守元 冯守党 叶青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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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02 2020-01-23
    2 (2016)云0112民初49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 被告- 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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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52 2017-08-29
    3 -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恒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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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G36 2017-05-21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星支行 被告- 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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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G88 2017-03-02
    5 (2016)云0102民初5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沈建华 被告- 苏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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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G72 2016-09-27
    6 (2016)云25民初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云南方圆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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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G47 2016-09-22

    失信被执行人1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云0103执296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8 详情
    2 (2019)云0102执2059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20 详情
    3 (2019)云0102执101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4 详情
    4 (2019)云0102执36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2 详情
    5 (2018)云0102执188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1 详情
    6 (2017)云0102执2318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7 详情
    7 (2017)云0102执2317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7 详情
    8 (2017)云0102执2316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07 详情
    9 (2017)云0114执210号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2-10 详情
    10 (2016)云0102执3005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10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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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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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天、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7368899.91元、截止2018年4月3日止的利息770928.59元,复利35141.07元以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田芳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芳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田红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红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红名下的位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安宁市房)字第2015052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华名下的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张景山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彬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1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束宝珍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及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的两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9号及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李晓君所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51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被告谢天的诉讼请求;十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25元由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14000元,由被告田芳负担1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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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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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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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天、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7368899.91元、截止2018年4月3日止的利息770928.59元,复利35141.07元以及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田芳对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田芳偿还款项后,可以向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红名下的位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安宁市房)字第2015052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华名下的位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张景山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3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田彬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1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束宝珍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及位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的两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09号及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351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抵押物,即被告李晓君所抵押的位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3512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一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25元由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14000元,由被告田芳负担1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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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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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3民初4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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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芳、谢天、田红、田华、张景山、田彬、束宝珍、李晓君、段大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云0103民初4423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19年7月25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云南金九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7368899.9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70928.59元,复利人民币5141.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174969.57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4月3日,之后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田芳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天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四、请求判令被告田红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对被告田红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安宁温泉国际会议中心天乐时光园三期K19幢03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五、请求判令对被告田华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滇池路隆居花园11幢1单元5层501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六、请求判令对被告张景山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吴井路209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A幢1-902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七、请求判令对被告田彬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滇池路三公里阳光花园星苑11幢3-302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八、请求判令对被告束宝珍已抵押的两套房产(分别坐落于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1单元3层8号,以及昆明市东风东路169号6幢3单元1层26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九、请求判令对被告李晓君已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昆明市董家湾水文队对面265号)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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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4

    (2018)云01民初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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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初8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冯守元 冯守党 叶青容 李林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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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846号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起诉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238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21日止的罚息4300755.90元、复利562348.93元;二、由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以14238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的逾期罚息,并计收复利;三、由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该2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四、由被告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对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该20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包含本案债权在内的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由被告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对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07元,由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李林群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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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5

    (2018)云01民初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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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初8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冯守元 冯守党 叶青容 李林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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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846号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起诉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38,000.00元,以及截止2018年4月21日止的罚息4,300,755.90元、复利562,348.93元,本息合计19,101,104.83元;2、判令被告云南精美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银行账单为准);3、判令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天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冯守元、冯守党、叶青容、李林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11月06日上午9: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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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2
    6

    (2017)云0102民初46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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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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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694号张治中、被告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治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71920.1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治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治中、被告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8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治中、被告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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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3
    7

    (2017)云0102民初46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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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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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694号张治中、云南昆阳二街磷肥厂、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1920.11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17年4月21日共计779736.05元);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10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及保全费用。(以上合计3651656.1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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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1
    8

    (2016)云01民初1310之一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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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民初1310之一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傣佳牧业有限公司 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志刚 陈跃清 胡永涛 顾华丽 曹仁波 赵玉莲 周振标 倪坚 姚绍平 姚明芬 李志伟 范程华 徐刚 陈宇清 陈铭勇 赵俊 陈敏 茅琼 杨丽英 贺刚 崔必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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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310之一号周振标、倪坚: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13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云南傣佳牧业有限公司、云南邦格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刚、陈跃清、胡永涛、顾华丽、曹仁波、赵玉莲、周振标、倪坚、姚绍平、姚明芬、李志伟、范程华、徐刚、陈宇清、陈铭勇、赵俊、陈敏、茅琼、杨丽英、贺刚、崔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云0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傣佳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853924.15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112363.33元(截止2016年7月6日),并支付从2016年7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按季结息。二、如被告云南傣佳牧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周振标、倪坚、姚绍平、姚明芬、李志伟、范程华、徐刚、陈宇清、陈铭勇、赵俊、陈敏、茅琼、杨丽英、贺刚、崔必珍依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5584号、昆房他证(官渡)字第201501026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5583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5585号、昆房他证西山字第201500328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505582号《房屋他项权证》所抵押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周振标、倪坚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37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姚绍平、姚明芬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58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李志伟、范程华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34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徐刚、陈宇清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78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陈铭勇、赵俊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63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陈敏、茅琼、杨丽英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53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贺刚、崔必珍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65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限。三、如被告云南傣佳牧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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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6
    9

    (2016)云0102民初55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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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5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沈建华 当事人-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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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505号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桂华、曹鸿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华借款人民币38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桂华、曹鸿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苏桂华、曹鸿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桂华、曹鸿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8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9992元,由被告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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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31
    10

    (2016)云0102民初5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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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云0102民初5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沈建华 当事人- 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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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504号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0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桂华、曹鸿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华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桂华、曹鸿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苏桂华、曹鸿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桂华、曹鸿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由被告苏桂华、曹鸿志、云南亿利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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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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