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瑞农(植物检疫)罚决字〔2020〕第24号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农业植物检疫现场检查抽样记录表、种子种苗检疫检测鉴定结果通知单、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报告、农业植物检疫疫情处理通知书、苗木销毁处理情况登记表、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产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或瑞安市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且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轻处罚。现根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梵烧452株有柑桔黄龙病菌的柑橘苗木“爱媛28”,建议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300元(叁佰元整)。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