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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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志强、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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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楼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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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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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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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楼志强、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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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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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楼志强、张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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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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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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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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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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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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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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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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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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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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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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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强 张元花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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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7-08-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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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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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收取楼志强 当事人-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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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永铭永晶玻璃有限公司:本院收取上诉人楼志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恳请二审法院改判,判决上诉人楼志强不需要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室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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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2 |
(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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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强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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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志强、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限被告楼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0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昨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限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民币107160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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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3 |
(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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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强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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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志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楼志强、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405000元及利息955400元,合计2360400元;2、判令被告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三人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10716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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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4 |
(2017)浙0726民初4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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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6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强 张元花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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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强、张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志强、张元花、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68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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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5 |
(2017)浙0726民初46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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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6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楼志强 张元花 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 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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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志强、张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志强、张元花、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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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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