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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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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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6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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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07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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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英山县湘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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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4民初1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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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8-12-2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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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0304民初406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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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6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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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658号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406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9月的租金21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每月租金3000元为标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3月租金滞纳金自2018年3月16日起算,2018年4月租金滞纳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算……以此类推,均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维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未予处理,本院依法收取607.50元,由原告负担212.50元、被告负担395元,案件生效后,退还原告9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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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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