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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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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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执1792号 | -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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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24 |
2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绵支行、刘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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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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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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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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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丰华印刷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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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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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丕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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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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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关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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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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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誉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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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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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银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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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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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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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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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大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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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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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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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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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健 林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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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健、林曦: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358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健、林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21万元、利息4907200.50元;二、被告伍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罚息;三、若被告伍健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10号宏杰花园一期1(A)(栋)2层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伍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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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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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阳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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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788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阳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3395.39元及截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和罚息42058.65元,并承担此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3395.3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阳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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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3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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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斌 蒲红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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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红兵、王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446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红兵、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红兵、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利息3113.19元;二、被告蒲红兵、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蒲红兵、王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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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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