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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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昶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协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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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83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昶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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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12-30 |
2 |
申请执行人泉州志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协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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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5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志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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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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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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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3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鑫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晋江协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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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铭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晋江协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3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被告与第三人晋江协翔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石狮梅林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二)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判令第三人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归还原告上述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由本案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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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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