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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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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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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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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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小尾、陈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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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9民终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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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赣09民终55号熊小尾:上诉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小尾、陈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胡劲松电话:0795--3595182邮寄详细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3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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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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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傅细生、熊小尾、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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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9民终1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熊小尾 傅细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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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傅细生、熊小尾、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9民终1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我院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元,由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2022年4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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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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