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南综执罚字[2018]879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8年8月21日14时36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豪仕登洗涤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江南路延伸段南4号楼、5号楼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8月26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调查。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豪仕登洗涤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整改到位,当事人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综执改指字[2018]9-163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南综执复查字[2018]9-163号)、复查现场照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隐患排查记录复印件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豪仕登洗涤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及《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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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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