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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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胡贤波、宁波奉化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俞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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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胡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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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宁波市奉化北柯五金厂、宁波奉化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毛飞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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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北柯五金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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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竺明岳与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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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竺明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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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毛飞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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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世纪云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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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胡宏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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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胡宏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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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宁波市奉化溪口模具材料加工厂、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毛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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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奉化溪口模具材料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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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海光模具厂、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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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矸海光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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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213执899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局和被执行人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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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2666号 | - |
当事人- 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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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2666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8)浙0213执2666号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属实并予准许后方可实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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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 2 |
申请执行人竺明岳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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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7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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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执1752号奉化市力洋铝制品有限公司:你与竺明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13民初17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竺明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230000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2)案件受理费7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你负担;(3)支付执行费1470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四、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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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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