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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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宏成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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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江宏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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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2 |
龙玉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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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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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3 |
李海霞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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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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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4 |
晏丛军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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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晏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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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5 |
曹均连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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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曹均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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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6 |
刘韬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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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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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7 |
王鹏翔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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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鹏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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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8 |
唐学文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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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唐学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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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9 |
罗思阳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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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罗思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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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10 |
杨正清与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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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民初55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正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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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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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湘0121民初66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升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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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35 | 2018-04-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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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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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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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仅仅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停车位收益(截止13年第4季度小于或等于3个月x47个位的费用)人民币23970元;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86886.64元;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通知江南名苑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判令上在上诉人于被上诉人之间合理分担。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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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2 |
(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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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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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江南名苑47个地下停车位收益716749.4元;二、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86886.64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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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3 |
(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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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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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241号深圳祈昱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及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江南名苑地下停车场49个车位的租金收益人民币755169.4元(按照每个车位170月/月的标准,自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之间,应收租金为374850元,实收金额为186120.6元,故尚欠金额为188729.4元;另自2013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应收租金为170元í49个í68个月=566440元;以上共计566440+188729.4=755169.4元)、逾期违约金687859.82元(自每一期租金收益逾期之日起,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合计687859.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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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4 |
(2018)粤0304执43465号执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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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4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劲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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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4执43465号张劲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523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43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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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5 |
(2017)粤0304民初523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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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3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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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骏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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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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