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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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江西隆安诚服装有限公司等李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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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8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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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5 |
2 |
绍兴县初秋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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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3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县初秋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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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0 |
3 |
绍兴县初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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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3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县初秋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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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8-24 |
4 |
王庆冬、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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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31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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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12-07 |
5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沙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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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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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1 | 2020-07-01 |
6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南通豪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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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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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5 |
7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王庆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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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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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3-05 |
8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南通豪亭服饰有限公司、金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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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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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30 |
9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沙洪建、金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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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0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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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1-15 |
10 |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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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8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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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7-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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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2民初1387号原告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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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刘荣贵 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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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9537XA)、刘荣贵(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4****0719):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汇公司)、刘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货款932505.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在(2017)赣0121民初3894号案件中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563元;三、被告刘荣贵对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7元,由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荣贵共同负担其中的141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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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2 |
(2021)浙0602民初1387号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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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 刘荣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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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109537XA)、刘荣贵(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4****071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刘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38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932505.7元,并支付前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江西都汇制衣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17)赣0121民初3894号一案诉讼费6563元;3、判令被告刘荣贵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黎小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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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3 |
(2019)浙0602民初11509号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王庆冬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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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11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王庆冬 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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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11509号王庆冬(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2073)、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1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庆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绍兴市逸博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南昌鑫宏远制衣有限公司、王庆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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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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