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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翔实业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299号力高滨江国际花园1#写字楼371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陈宁诉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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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24民初55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宁 被告- 谢福洲 甘银银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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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甘银银:本院受理原告陈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24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进贤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承办法庭: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管办联系电话:0791-856667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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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2

    原告关永亮诉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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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4民初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关永亮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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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州:本院受理原告关永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4民初531号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联系人:龚乐联系电话:0791-85236591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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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3

    原告胡永红诉被告谢福洲、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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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24民初56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胡永红 被告- 谢福洲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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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福洲、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永红诉被告谢福洲、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24民初565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邮寄地址:进贤县广安路88号进贤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91-856667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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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4

    原告刘国良诉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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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4民初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刘国良 当事人-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谢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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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州:本院受理(2022)赣0104民初530号原告刘国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谢晓敏联系电话:0791-8513793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速裁办公室副楼402室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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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5

    原告熊艳艳诉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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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2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熊艳艳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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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本院受理原告熊艳艳诉被告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谢福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03民初26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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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6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万佳鞋业诉被告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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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1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万佳鞋业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甘银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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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万佳鞋业诉被告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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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7

    原告甘民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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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15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甘民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甘银银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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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民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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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8

    原告万齐荣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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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1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万齐荣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甘银银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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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齐荣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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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9

    原告邹生华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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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1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邹生华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甘银银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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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生华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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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10

    原告黄小莲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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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103民初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黄小莲 被告- 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 甘银银 谢福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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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小莲诉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福洲、甘银银、南昌尚翔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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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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