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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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坤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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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文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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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5 |
2 |
欧阳大鹏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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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欧阳大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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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5 |
3 |
广州石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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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128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石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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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21 |
4 |
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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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执14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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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3-21 |
5 |
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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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3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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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20-02-04 |
6 |
广州市越秀区金濠烧鹅海鲜酒楼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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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4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濠烧鹅海鲜酒楼(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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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20-05-29 |
7 |
广州市秀芬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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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4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秀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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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20-05-27 |
8 |
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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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61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展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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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20-05-19 |
9 |
广州石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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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8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石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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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09-27 |
10 |
广州市润沣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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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4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润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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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20-05-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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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执6959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2 | (2020)粤0105执695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3 | (2020)粤0105执695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4 | (2020)粤0105执487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5 | (2019)粤0105执1418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7 | 详情 |
6 | (2019)粤0105执1284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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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坤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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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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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坤与你司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8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粤01执28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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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2 |
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大鹏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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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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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大鹏与你司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88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粤01执2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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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3 |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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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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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86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X399)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身份证号码:342921197909013317)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0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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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4 |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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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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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86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司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X399)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文君(身份证号码:342921197909013317)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0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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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5 |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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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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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7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O二O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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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6 |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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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 | - |
当事人-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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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88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O二O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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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7 |
(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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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 当事人- 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处理。因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期间下落不明 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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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撤诉裁定书。533110512020-04-2616:35:02:505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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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8 |
(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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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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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公告如下:因受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2月19日8时45分的庭审取消,下次庭审时间安排于2020年4月23日8时45分,地点审判庭第29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097482020-02-1116:27:02:0联系人:戴肖锋、黄家琴(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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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9 |
(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原告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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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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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B区负一楼B101单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如下: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21628.7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诉讼期间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互联网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经办人:戴肖锋廖洁玲(020-8300541983005415)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529329812019-11-2214:41:35:0(2019)粤0105民初28076号原告广州市嘉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珍妮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原告,公告,被告,依法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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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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