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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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30号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生环罚决字〔2019〕第30号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94893853J地址:孟州市工业集聚区珠江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世军2019年9月5日,焦作市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体生产线停产检修。在催化剂车间发现你公司在车间内有6个模块箱表面进行了涂漆作业,现场地面有涂漆的痕迹。经调查,你公司的模块箱为你公司生产的半成品经钢丝网、铁板进行组合固定形成长方形的箱体,由于部分生产好的产品长时间存放,表面钢板生锈,你公司对约20个箱体进行了刷漆,且部分刷过漆的箱体已经发货。你公司未建设喷漆房,直接在车间内对产品进行刷漆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3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生环罚先告字〔2019〕第3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我局提出申辩。在申辩材料中,你公司认为:1.对于我局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愿意进一步规范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2.在检查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进行批评教育即可;3.对告知书认定事实部分申辩:(1)你公司所有模块箱都是进行外采铁丝网、铁板,进行装产品封装。(2)表面钢板生锈是因为该批外采钢板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车辆雨布漏雨后,遇雨水产生很小部分锈斑,你公司之前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车间工人私自进行了刷漆,但是刷漆面积非常微小,在刷漆过程中你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即终止,剩余有锈斑的钢板都已返回生产厂家。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和研究,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存在立即整改、认识错误态度好情形我局予以采纳,并在处理中予以充分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自由裁量规定“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你公司属年度初犯,认识错误态度好,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并立即整改。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2万元行政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户名: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8010101400127010002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0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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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 2 | (2017年)孟建规罚字第001号 |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规划违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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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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