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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百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棠梨街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大甘人社罚字[2018]056号 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甘人社罚字[2018]056号(单位或个人)大连百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顺利(职务)经理(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棠梨街1号(用工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棠梨街1号(案由)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2018年6月19日,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在查处张女士2018年4月25日通过民心网投诉大连百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一案中,发现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例举)2018年5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在你单位办公室根据企业信息查询向你单位发出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大甘人社询字[1804022097]号(留置送达),要求你单位在询问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5号提供8项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于2018年5月22日13时39分左右电话提醒你单位办公室人员刘先生,提醒你单位按时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于2018年7月31日13时15分左右电话提醒你单位办公室人员王女士,提醒单位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收集了上述相关证据依法审核。但到2018年9月1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8]056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大甘人社改字[2018]056号送达(由单位办公室人员郑梅签收)时,你单位仍未提供相关7项资料接受询问,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执法程序)本局于2018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及告知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8]056号(由单位办公室人员郑梅签收),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陈述意见期限为三日,逾期可视为放弃陈述意见权。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即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听证期限为三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如要求陈述意见和听证,请将陈述意见书和听证申请书送交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3室,并请索取回执)。2018年9月14日,你单位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本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不影响案件的认定,不予采纳。(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本局认为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裁量权)鉴于本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8]056号送达时,你单位仍有7项资料未提供,根据本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应当处罚。(处罚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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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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