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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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姚元华与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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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姚元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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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7 |
2 |
叶新才与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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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2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叶新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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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5 |
3 |
江任飞与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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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3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任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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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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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3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姚元华 被告- 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创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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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20-08-20 |
2 | (2019)粤0391民初23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任飞 被告-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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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06-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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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338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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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33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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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3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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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386号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任飞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你(单位)移送破产,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386号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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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1)粤0391执11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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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124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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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24号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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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2019)粤03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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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3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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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2386号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任飞诉被告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任飞与被告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及《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任飞投资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任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46元,由原告江任飞负担人民币1201.27元,被告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044.73元。被告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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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4 |
(2020)粤0391执33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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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3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任飞 被告- 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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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386号深圳市四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互联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任飞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3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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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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