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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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川汇区高师傅绝味米粉五一路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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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6知民初863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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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8 |
2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鱼妙美蛙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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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923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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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3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春闯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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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知民初56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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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4 |
4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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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27民初1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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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14 |
5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大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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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知民初56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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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3 |
6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月溪平安商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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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5知民初38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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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30 |
7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颜哥绝味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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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民初58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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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10-15 |
8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赵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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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民初580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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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10-15 |
9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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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2民初10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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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4 |
10 |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天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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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2民初10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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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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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鄂01民终314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易赛 被上诉人-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卤起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乐亨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百年极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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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9-08-01 |
2 | - | -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卤起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乐亨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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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2 | 2019-03-21 |
3 | (2016)鄂0103民初120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卤起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乐亨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百年极味食品有限公司 易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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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8-11-01 |
4 | (2016)鄂0103民初1203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卤起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乐亨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百年极味食品有限公司 易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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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11-01 |
5 |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72号 | - |
原告- 为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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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6-10-26 |
6 | (2015)岳坪民初字第007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元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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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6-10-16 |
7 |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06272号 | - |
原告- 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美味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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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G6G7中缝 | 2016-09-15 |
8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卤起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乐亨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百年极味食品有限公司易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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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G14 | 2016-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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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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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51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枝特区绝味九九鸭脖分店 被告- 金远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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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绝味九九鸭脖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51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十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枫林路1号;联系电话:0851-853640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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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2021)粤2072民初29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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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98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栗柔嘉 王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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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981号王红英:本院受理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柔嘉、王红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所包含的“绝味”商标的标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红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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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21)粤2072民初29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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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98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古镇第二栈餐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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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981号中山市古镇第二栈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第二栈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所包含的“绝味”商标的标识;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古镇第二栈餐饮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张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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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4 |
(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胡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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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 胡俊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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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本院受理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胡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胡俊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胡俊松共同负担425元。(本案诉讼费用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其迳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另上诉人(被告)胡俊松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减少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及合理开支(应赔偿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吕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9536454762020-11-1117:19:53:153(2020)粤0111民初1740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丁姐商店、胡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广州市,被告,胡俊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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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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