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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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地税稽罚[2014]05号 |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地税稽罚〔2014〕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剑峰 职务:经理 地址:镇赉县永安东路翰林学府楼下22号 电话:13364362155 税务管理机关:镇赉县地方税务局契税科 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经我局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3年建安合同8,437,447.20元,未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合计应补贴印花税票2,531.20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贴未贴印花税票2,531.2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2,531.20元。对上述所偷税款处0.5倍罚款,金额为1,265.60元。 以上应缴罚款合计1,265.6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书到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赉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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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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