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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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沫函、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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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沫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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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孟彩峰、田义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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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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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香萍、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木养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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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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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木养、刘香萍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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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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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天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红校蒋亮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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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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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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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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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吕沫函与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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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吕沫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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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靖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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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吕沫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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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吕沫函、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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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沫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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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兴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沫函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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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兴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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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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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6民初20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黄红校 蒋亮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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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7-07-23 |
2 | (2016)粤0306民初20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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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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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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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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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纪龙:原告彭伟苗与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洪、刘纪龙、刘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2月利率,从2015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6560万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前期律师费6万元以及回收款项10的风险收费);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七个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3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梁丹萍电话:0755-21981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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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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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伟苗 当事人- 刘金卫梁丹萍 被告- 刘洪 刘纪龙 刘金卫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靖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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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纪龙: 原告彭伟苗与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洪、刘纪龙、刘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2月利率,从2015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6560万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前期律师费6万元以及回收款项10的风险收费);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七个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3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梁丹萍 电话:0755-2198153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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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3 |
(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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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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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纪龙:原告彭伟苗与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靖、刘洪、刘纪龙、刘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20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2月利率,从2015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6560万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前期律师费6万元以及回收款项10的风险收费);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七个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0日16时0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梁丹萍电话:0755-21981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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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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