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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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金胜与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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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祝金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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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楼祁骏与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逯良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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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楼祁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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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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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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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祝金胜 被告- 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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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金胜诉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胜撤回对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另原告在申请撤诉同时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5234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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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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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15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祝金胜 当事人- 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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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金胜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52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管理资产本金1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95.2345万元(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5%,自2016年5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共计1371天),此后按同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两项合计:1495.2345万元;2、判令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宝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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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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