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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龙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坝分理处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立欣洲小区1幢1-2层商铺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张凤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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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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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张凤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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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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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郑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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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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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李艳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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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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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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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91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被告- 郑荣 张凤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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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9156号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与被告郑荣、张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郑荣、张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归还截止2021年11月4日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27.69元、罚息337.5元、复利38.75元,合计105603.94元;二、被告郑荣、张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支付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复利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郑荣、张凤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保全费1021元,由被告郑荣、张凤仙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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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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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91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 被告- 张凤仙 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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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9156号原告昆明盘龙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茨坝分理处与郑荣、张凤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归还剩余未还贷款本息(含罚息)共计人民币1002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最终计算截止日以被告实际支付日为准〉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保全担保费;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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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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