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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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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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72执258号之一 | 海事海商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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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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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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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5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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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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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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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5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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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1770****600J)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8479):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5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石狮市梅林港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福建省晨华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人民币22326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以本金430万元计;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以本金330元计;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以本金290元计;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以本金2232677元计,上述租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至今约60万元。二、判令被告福建升日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8时30分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四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8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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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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