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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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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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文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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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6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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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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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文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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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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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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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文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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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驳回原告陈文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73元(原告陈文同已预交),由原告陈文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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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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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文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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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另定于2020年4月20日下午3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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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3 |
(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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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3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文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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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原告陈文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弘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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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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