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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铁三局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5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向小美、遵义鸿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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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302执38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向小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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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30
    2

    张全红与韩安学、陈岳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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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0502执168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张全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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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08
    3

    金牛区欣宏顺发建材经营部、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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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6执6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欣宏顺发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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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26
    4

    成都鑫国宏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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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6执6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国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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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26
    5

    金牛区鑫诚兴建材经营部、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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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6执6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鑫诚兴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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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26
    6

    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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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1022执51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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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8-31
    7

    刘×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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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11民终1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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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8-17
    8

    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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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晋1022执5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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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31
    9

    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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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4002民初329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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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15
    10

    张来喜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渭武高速房建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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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甘1125民初7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张来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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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县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7-02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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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7-09-23
    2 -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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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死亡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17-09-23
    3 (2017)鲁民再2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济南匡山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被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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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G82G83中缝 2017-04-20
    4 (2016)鲁民申12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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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62 2017-01-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10执254号(2022)粤0310执25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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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0执2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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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0执254号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0执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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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5
    2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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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 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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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第三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三、请求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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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3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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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 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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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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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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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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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12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2、判令被告及三位第三人立即返还租赁物业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联金路3号厂房和宿舍给原告。3、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业给原告之日期间的租金及利息给原告(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按每月租金108200元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起每月租金按119020元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租金为人民币649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黎阳顺电话:0755-23259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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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5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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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12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 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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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1246号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坑梓沙田股份合作公司上廖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虎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东恒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精卓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124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2、判令被告及三位第三人立即返还租赁物业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联金路3号厂房和宿舍给原告。3、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业给原告之日期间的租金及利息给原告(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按每月租金108200元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起每月租金按119020元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租金为人民币649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贾延涛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黎阳顺电话:0755-23259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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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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