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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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8616号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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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861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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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8616号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8616号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民初86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送达人:赖锋电话:020-83007068531720732020-03-0414:55:15:132(2019)粤0115民初8616号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物流,送达,武汉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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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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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8616号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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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861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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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8616号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粤0115民初861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50,344,88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以1,050,344.88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9月13日起算,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9日为227,924.84元);3、请求判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暂计为1278269.7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书记员:赖锋电话:020-83007068529674412019-12-1209:44:55:559(2019)粤0115民初8616号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亚通物流有限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有限公司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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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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