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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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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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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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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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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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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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再审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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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裘连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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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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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陈永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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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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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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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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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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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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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与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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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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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卫国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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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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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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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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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浙0602民初370号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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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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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5877.6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138元,财产保全费1799元,合计6937元,由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38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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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 2 |
(2017)浙0602民初370号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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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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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第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忠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55877.6元,并赔偿上述货款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9时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巍、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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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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