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兰溪市金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骐涞、毛玉蓉、兰溪市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吴宗有、从军、兰溪市欧瀚隆家纺有限公司、张有江、朱清藓、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于峰正、张清清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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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兰溪市金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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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与浦江恒悦纺纱有限公司、邵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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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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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兰溪市冠浩纺织工艺厂与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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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兰溪市冠浩纺织工艺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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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长兴恒誉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张清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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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兴恒誉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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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7)浙0782执471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2 | 详情 |
| 2 | (2015)金兰执民字第02788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4)金婺商初字第2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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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爱玲 被告- 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 陈红焰 张清清 于峰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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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陈红焰:本院受理原告黄爱玲诉被告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陈红焰、张清清、于峰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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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 2 |
(2014)金婺商初字第26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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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爱玲 被告- 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 陈红焰 张清清 于峰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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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陈红焰、张清清、于峰正:本院受理原告黄爱玲诉被告浙江宝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仙华灯饰有限公司、陈红焰、张清清、于峰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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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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