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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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与李智祥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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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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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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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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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赵刚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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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赵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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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军符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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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军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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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赵刚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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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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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王军符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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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军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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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军符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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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王军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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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与张小虎、王军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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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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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修武商业银行支云台山支行与窦建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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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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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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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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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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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豫0821民初1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 被告- 赵刚 丁其林 窦建伟 牛海林 黄圣斌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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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G15 | 2020-06-21 |
2 | (2018)最高法民终38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焦作市投资公司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张予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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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7-12 |
3 | (2018)最高法民终38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焦作市投资公司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张予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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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14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军符 李智祥 张小虎 牛海林 张予中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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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10-28 |
5 | (2016)豫民初3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张予中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市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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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09-28 |
6 | (2016)豫民初3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张予中 焦作市投资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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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29 | 2017-02-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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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0882执77号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6 | 详情 |
2 | (2016)豫0821执432号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5 | 详情 |
3 | (2016)豫0821执431号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15 | 详情 |
4 | (2016)豫08执74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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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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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21民初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 被告- 李智祥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牛海林 王军符 赵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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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祥、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牛海林、王军符、赵刚: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8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郇封法庭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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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2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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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1民初1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 被告- 赵刚 丁其林 窦建伟 牛海林 黄圣斌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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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诉被告赵刚、丁其林、窦建伟、牛海林、黄圣斌、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豫08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被告赵刚、丁其林、窦建伟、牛海林、黄圣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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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3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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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 被告- 李智祥 牛海林 王军符 赵刚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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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祥、牛海林、王军符、赵刚、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庄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郇封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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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4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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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 被告- 赵刚 丁其林 窦建伟 牛海林 黄圣斌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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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丁其林、窦建伟、牛海林、黄圣斌、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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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5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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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虎 牛海林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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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虎、牛海林、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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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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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2民初1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拓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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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西拓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88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版刊登日期:2018-10-09上传日期:2018-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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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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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西拓矿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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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河南西拓矿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沁阳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6-25上传日期:2018-06-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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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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