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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努金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新田大道145号二、三层(办公场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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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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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8-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民初66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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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民初660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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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6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费用人民币780052.03元(其中租金644017.89元、物业费68334.74元、电费67123.33元、水费576.0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应退预结算差额人民币53469.3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商品押金人民币360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首月租金返还人民币285360.90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8666元;六、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因维权而支出了律师费21000元;七、请求判令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暂计为人民币1658548.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沙井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公告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梓芮电话:0755-81498217法官联络站电话:0755-29997301、29997305、29997306联系地址:沙井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二楼)邮政编码:518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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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2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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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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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398492.17元;二、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0元;三、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前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2.1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6.95元,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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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3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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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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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398492.17元;二、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0元;三、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前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2.15元,由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6.95元,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5.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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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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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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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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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5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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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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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粤0305民初29533号原告深圳市汇努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408810.32元;2、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追索违约损失而支出了律师费8000元;3、被告深圳蚂蚁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我家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2月3日上午09:30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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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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