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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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大凯车行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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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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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闫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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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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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周百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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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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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孙益利、丰县巨彭电动车厂、蒋晓锋、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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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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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568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闫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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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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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闫岭与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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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闫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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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闫岭与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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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闫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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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周百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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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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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820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与罗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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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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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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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117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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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7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孙益利 被上诉人-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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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784号王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益利与被上诉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1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38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前述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孙益利对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0.12元,由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83.81元,由孙益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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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2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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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孙益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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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第三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孙益利不服判决,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上诉状。被告孙益利上诉状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提交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答辩状。超过上诉答辩期间本院将本案移交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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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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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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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381.2元并从2018年5月10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益利对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1680.12(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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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4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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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孙益利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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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原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更改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下午3时00分地址不变。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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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5 |
(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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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6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 孙益利 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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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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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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