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环罚字〔2020〕5号 |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法事实:未按照环评批复的“所有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回用,不得外排”要求落实洗砂废水沉淀处理措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私自铺设两条排污管道,将厂区内未经收集处理的洗砂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泾河。当场委托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进行了取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PH检测结果为7.28(标准限值6-9),悬浮物为789mg/L,且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70mg/L)10.3倍;石油类为3.14mg/L(标准限值5mg/L),结果评价为达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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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2 | 2019-7 | 崆峒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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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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