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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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3月02日15时50分,当事人杭州米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花园兜街177号智谷国际人才大厦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在此处垃圾集置点设置了壹只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容器中投放了桔子皮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对大厦内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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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详情 |
2 | 杭税稽罚[2020]7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你公司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账外经营性收入共计6788807.39元(含税),其中已转入财务账内计收入692273.83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各项收入共计5635049.93元(不含税),分别为:2016年72882.84元、2017年2408273.63元、2018年2842496.82元、2019年311396.64元),其中:服务管理费3552696.51元,停车费1644247.96元,水电费(无法区分水费、电费收入)424196.26元,维修费13909.20元。同时,该个人银行账户内孳生的存款利息2695.98元,未按规定转入公司财务账申报利息收入,其中:2017年1984.54元、2018年709.89元、2019年1月1.55元。2.2017年1月,你公司将2530元停车费从“预收账款-停车费”科目转出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你公司申报停车费收入687711.34元(含税),并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未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1%申报缴纳增值税,属于适用税率错误,少缴增值税29224.54元。4.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账外向员工实际发放工资9158518.25元(含财务账中列支的工资数据),其中:2016年发放工资89087.55元、2017年发放工资3282998.52元、2018年2月8日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149883.57元、2018年发放工资5147961.52元;2019年1月在账外发放工资488588.09元。上述工资已转入公司财务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人员工资成本支出”和“管理费用-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工资为3441955.66元(其中:2016年14268.61元、2017年1117078.41元、2018年1822020.55元、2019年1月488588.0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6.28元。经计算,该公司2016年-2018年实际发放的5716562.59元工资未计入公司财务账,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问题少缴2016年至2018年增值税434269.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98.8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149.49元,少缴2019年2月增值税27465.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2.55元。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50%的罚款计33574.75元。处罚决定:对2016年-2018年期间少缴的增值税434269.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398.86元,拟处60%的罚款计278800.93元。元。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50%的罚款计33574.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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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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