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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乐路8号良安大厦22层2201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敖永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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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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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敖永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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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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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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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3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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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1月24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680.27元;二、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24期间的电费4075.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75.3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8元,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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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2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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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3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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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爱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红卫,万中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向娜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2680.27元、电费9078.33元及违约金(以31758.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9日为36585.91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人民币68344.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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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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